关于以网络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
长建协【2020】第25号
各位会员代表单位:
根据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的通知》及我会实际情况,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定于12月上旬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有关要求,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以及审议有关事项。为精简会议,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决定以网络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以下事项:
1、《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稿);
请各会员代表单位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并填写意见表,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邮箱。12 月15日仍未发送意见表的,视为同意。秘书处将及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
联系人:任柱
邮 箱:237035979@qq.com
电 话:18229808865 84151571(传真)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西城集团办公室四楼
邮 编:410250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一:
关于修订《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精神,我市将全面推进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中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的工作,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的通知》的要求及我会实际情况,为完善协会党建工作和运行机制,拟对《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进行相应修改。现就《章程》的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在第二条之后增加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在原第一章第五条现第六条之后增加第二章,党建。第二章共有三条。第七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第八条: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第九条:本会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稿)附后,请予审议。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经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20年*月*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长沙市建筑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CHANGSH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CSC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砼与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和有关的科研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作用。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
第五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协会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杜鹃路888号西城集团办公楼四楼。
第二章 党 建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会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会在业务上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协助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的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积极参与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方面的有关活动。
(三)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推动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化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系和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会员单位以“质量兴业”为方针,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走向现代化管理,总结、交流、推广新成果和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五)协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组织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的考察学习及信息交流,收集编辑出版有关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法规和其它方式开展咨询服务。
(八)参加省建筑业协会活动,配合省建筑业协会推荐参评省优质工程及芙蓉奖,发展同其它相关协会的联合。
(九)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
(十)组织开展建筑企业及先进个人评优评先与评定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十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
(十二)建立会员的行业自律公约,实施行业的诚信管理和监督,实施会员诚信档案管理。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管道设备安装,砼构配件生产和有关科研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拥护本章程,自愿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章),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优先取得本会信息服务和有关资料。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和主办的活动。
(六)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会员单位解体或转产,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贰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主管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需要时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坚持原则,公正严谨,敢讲真话;了解行业事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行业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内;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及政府购买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的主要支出:
(一)本会为其开展活动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
(二)本会负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开支。
(三)办公、印刷、通讯、差旅交通费开支。
(四)聘请专家、学者讲学、学习考察和接待等开支。
(五)必要的设备购置。
第三十七条:会费缴纳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会费缴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的监督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会进行的财务核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同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则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20年*月*日表决通过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沙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